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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承载着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的教育机构只有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盲人学校、聋入学校、盲聋学校和培智学校。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国家明确将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纳入了国民义务教育体系。当时全国只有大约6万名残疾儿童少年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为了寻找一条投入少、见效快、方便就近入学、适合我国国情的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办学之路,随班就读应运而生,特殊教育也随之进入了普通学校,尽管当的很多普通教育工作者还不曾认识它。 近10年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仅从学生数量增长角度看,截至2003年,全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在校人数已达36.47万人,比1990年的7.2万人增加了4倍多。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人数之所以增加如此之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进了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随班就读的学生从1993年的6.88万人增加到目前的25万人,这使得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率有了较快提高。 这么多随班就读学生在普通学校学习,而且是以分散的形式被安置在普通班级中,加大了班内的个体差异,势必出现教师如何教、学生如何学的问题。不少教师反映,课堂上经常是顾了随班就读学生而影响了其他学生,顾了其他学生又放弃了随班就读学生。在随班就渎初期,出现这些问题是很自然的。普通学校接纳了随班就读学生,这只是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形式上的融合,还必须遵循教育规律,从随班就读学生的特殊教育需要着眼,从促进随班就读学生有效参与学习过程着手,才能逐渐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实质上的融合。 融合教育需要正确教育观念的指导和支持。基于近年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出树立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作为指导促进随班就读学生有效参与课堂学习的理论支撑。所谓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是指在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背景下,与实施全民素质教育相适应的,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融合的,促进随班就读学生健康成长发展的教育。所谓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就是用此种观念促进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改革朝着融合的方向一步步深化。 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有其鲜明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特征。 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人人享有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指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机会”。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中指出,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以在普通小学或普通初中附设特殊教学班。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由教育部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指出:“教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要,创设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态度和能力,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充分的发展。”可见,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有国家法理的支持。 第二,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同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树人”与“兴国”离不开教育,“树人”才能“兴国”。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培养人才要靠教育。我国是人口大国,残疾人的数量在世界上也是最多的,如何开发这部分人才资源与提倡满足特殊需要的教育观有着直接关系。我们应该正视残疾儿童少年中的大多数正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现实,正视至今我们还没有找到为他们提供教育良策的现实。我们应该尊重差异,提倡“有教无类”,关注学校中这部分弱势群体,研究他们、培养好他们,把满足特殊需要看作是教育以人为本的起点,看作是在中国高质量地普及义务教育的一项伟大实践。 第三,全纳教育的理念。早在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提出了“人人受教育(eduction for all)的口号。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了“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的思潮,尽管直到目前对全纳教育还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但从对全纳教育的各种描述中,我们还是可以找到一些实质性的观点,这就是全纳教育主张教育应当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每一所学校必须接收服务区内的所有儿童入学,为这些儿童都能受到适合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提供条件,并通过合适的课程、学校管理、资源利用及与所在社区的合作来确保教育质量。我们认为,如果局限在纯理论层面上对全纳教育做思辩式的研究没有多大意义,但是如果我们注意认真汲取全纳教育的营养,抓住满足特殊需要这个“牛鼻子”,立足国情,在全纳教育本土化上创新,则有助于把我国的全民素质教育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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