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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9-25 20:26:01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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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 别        级 别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O.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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