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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上午,由山东盲人陈光澄诉北京市地铁公司一案引起的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问题座谈会在检察日报社举行,有关法律专家、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及中央和北京市新闻媒体三十多人参加了会议。
检察日报社社长、党委书记刘佑生,中国残联维权部副主任陈新民,检察日报社副总编万春,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刘仁文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张步洪博士,北京盲人代表平雅丽、鹿金山,浙江盲人代表孙慧民,以及检察日报社新闻评论部主任王松苗,中国残联维权部法规处副处长杨洪明,北京市残联组联部副主任韩润峰,都围绕《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的规定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经过充分座谈,大家一致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一规定,是国家法律规定盲人可以享受的一项特殊福利,应当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盲人在全国范围内都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不应当受到户口地域的限制;这是法律赋予盲人的权利,是公共交通部门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地方性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与此相冲突,否则应当予以纠正;对各地为加强管理而规定办理乘车证的行为并将免费乘车人的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的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做法表示欢迎,但不得与《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检察日报、人民政协报、法制日报、新京报、京华时报、华夏时报、正义网和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等新闻媒体对座谈会进行了采访报道。
来源: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0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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