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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残联副主席、党组书记王新宪接受记者采访。
两会代表委员的繁忙,在采访王新宪书记的过程中体现得尤其突出,有一次我们离他只有两三米,还是被负责任的值勤警卫拦住了。因此,昨天的这次专访就显得更加珍贵。
去年12月13日,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今年两会前夕,国务院公布《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及其生活状况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作为《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单位之一,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王新宪感慨良多。
每年新增30万需就业残疾人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王新宪表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全国就业形势近年来持续严峻,城乡就业矛盾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十分尖锐,残疾人就业则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就业总量不多、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依然存在,歧视残疾人和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全国有858万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有30万左右新增残疾人劳动力需要就业。
残疾人就业问题关乎3亿多人
“《条例》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关怀残疾人弱势群体。”王新宪说,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将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列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并从2003年开始调研起草,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今年两会前夕正式公布,并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施行,将惠及8296万残疾人、7000多万个残疾人家庭和近3亿多残疾人亲属,对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从一定意义上讲,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也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保护就业与促进就业并重
“《条例》主要体现了两个特点:一是就业保护,二是就业促进。”王新宪认为,就业保护主要是通过按比例就业政策,为残疾人提供岗位预留和保护的措施,扩大残疾人就业机会。就业促进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资金扶持、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支持性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实行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实际上是平等就业权利保护的具体体现。全国人大1987年批准加入的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明确指出“为残疾工人与其他工人有效平等机会和待遇而制定的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认为是对其他工人的歧视”。也就是说,不加区别地追求完全的竞争、将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直接推向劳动力市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竞争,《残疾人就业条例》反映出来的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标志之一。
进一步细化保护扶持措施
“《条例》作为《残疾人保障法》的下位法,也基本秉承了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在具体保护内容和措施方面进行了细化。”王新宪认为,《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提出了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就业以及对农村残疾人就业实行保护的原则规定。在集中就业方面,将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中残疾人职工的比例由占生产人员的35%调整为占单位职工的25%,并对具体的保护政策和扶持措施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如税收优惠、资金扶持、政府优先采购、优先经营以及专产等。
残疾人就业得到多方面支持
“在按比例就业方面,《条例》提出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下限,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王新宪解释,个体就业方面,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按照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内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条例也规定了若干优惠政策,包括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养殖业、对农村残疾人提供物资供应、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除此之外,条例还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内容专门列为一章,通过加强对残疾人和用人单位的服务、支持及援助,促进残疾人就业。
残联将联合各部门宣传《条例》
“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王新宪说,残疾人就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千家万户。《残疾人就业条例》是一部社会领域的法规,不仅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还需要广大用人单位和社会各方面给予支持与广泛参与。首先,政府在条例的贯彻落实中起主导作用。包括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规划;制定完善与条例有关的配套政策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等等。其次,残疾人联合会要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下大力气搞好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工作,推动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落实到广大残疾人身上。第三,要向社会宣传好《残疾人就业条例》,使用人单位了解各自的法律责任,让残疾人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为依法推动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四,要充分发挥有关法律维权部门和各级残联组织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减少和杜绝歧视残疾人、侵犯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等现象的发生,帮助残疾人平等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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