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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4-25 7:59:47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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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个别化的评价体系。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以培养目标和学生个体发展的不同特点为基础,确定多元化的评价内容,综合评价学生各方面发展情况。

  (五)创设有利于残障学生发展的支持性环境。要积极利用学校、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现有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为残障学生服务。随班就读学生超过1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资源教室,配备1名专职资源教师,为学生提供丰富和生动的、适合他们发展需要的支持性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六)学校应主动为家长提供有利于其参与学校教育的条件,充分发挥家长和社区在随班就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合力。

  四、加强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建设,构建随班就读工作服务体系。

  (一)在各区县建立一个特殊教育康复指导中心的基础上,分别在卢湾区、闸北区、闵行区、浦东新区和上海市盲童学校再建4个听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和1个视障教育康复指导中心,为辖区内的随班就读学生提供服务。

  (二)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可设专职负责人,也可由区县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或学校校长兼任该中心负责人。一般设2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区域内有随班就读学生的学校超过30所的,设3名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编制挂靠在特教学校。普通学校的专职资源教师和区县专职巡回指导教师的编制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编制中统筹解决。

  (三)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必须有独立的场所,有可供随班就读学生进行康复训练的设施设备,有可供全区随班就读教师、学生家长培训、交流、研讨的场所,有可供教师、家长、学生使用的各种书籍、报刊、图文、音像资料。有条件的可配置交通工具,以方便接送学生。

  (四)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经费以区县投入为主,市根据财力情况对特教康复指导中心设施设备的添置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作用,建立以特教康复指导中心为核心的随班就读网络化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使其成为区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中心、研究中心、资源中心、指导中心和服务中心。

  (六)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规范和制度,加强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管理、过程性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专题研究,加强资源库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水平。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一)普通学校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关爱学生,乐于奉献,具有一定的教研和科研能力,并经过特教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专职教师必须持有上海市特殊教育岗位证书。特教康复指导中心的巡回指导教师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持有上海市特殊教育岗位证书,有5年以上从事特教工作的经历,爱岗敬业,具有一定的组织、指导、研究、管理能力。

  (二)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必须认真履行《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见附件4)、《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见附件5),积极开展对随班就读学生不同生理、心理特点、学习特点和行为特点、以及随班就读教育策略、方法的研究,调动学生、家长、社会等一切积极因素,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随班就读学生的教育。

  (三)各相关学校应将随班就读工作数量和质量纳入教师工作考核的内容。可以以1名随班就读学生相当于3名普通学生的折算方式确定班额数。

  (四)加强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工作。市、区县师资培训部门要将随班就读教师和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纳入计划,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各种内容的有针对性的培训,使教师丰富特殊教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实际操作技能,从而帮助教师提高开展随班就读教育教学的能力。

  六、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教委基[1997]5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2、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3、特教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4、随班就读教师工作职责

  5、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职责
  一、落实国家及上海市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按照各级教育部门关于特殊教育工作的要求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研究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组织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整合学校各方面力量开展随班就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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