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问题分析及治疗: 第二次见面,开始与父母聊到他们所认为的「为什么小孩会有咬指甲、当众抠鼻子及不正眼看人说话的现象?」,排除病态强迫性的因素及渴望吸引父母注意的原因,决定重新再和孩子讨论父母本身与孩子对问题行为的认知程度,小雯十分清晰地告诉治疗者,自己也不太清楚为何会有咬指甲的行为,但每次发生都与父母吵架有关,逐渐地,有时自己心情不好,也会不自主地想咬指甲。
当众抠鼻子的行为,小雯亦觉得找不到什么原因,因会痒而就会想抠它。而说话时,不会看着别人是因为觉得一直看着人是很奇怪的事。了解了小雯的想法及认知程度,便与父母约定先行记录以上三项事情,小雯每周发生的次数,每次持续的时间。
第三次见面,治疗者与父母共同和小雯讨论行为契约的订定,小雯在会谈室中,显得较为紧张,表示可配合父母订定的次数及行为标准,会很热烈地讨论奖励的部份而回避剥夺处理的事情。父亲表示只要做得到,一切均可商量,母亲则担心没有人可以监督孩子的行为,由个案自己贴笑脸及哭脸可能不准确,希望父亲扮演监督者的角色,由于父母双方对于行为标准、奖惩原则及次数和监督记录者等问题的意见较不一致,治疗者决定再延续一周的观察与记录,并且邀请同住的外公、外婆一起加入标准行为的讨论及执行行为契约的协助者。
第四次见面,父母亲已决定了大致的行为规范,即每天只要咬指甲、抠鼻子、不正眼看人的次数,任何一项小于十次,则可各记笑脸一个于当天的日历上。大于十五次,则记哭脸。同时也选择了早上刷牙三分钟,收拾玩具,帮妈妈摆碗筷三项为同时有哭笑脸奖励的对象,一起列入评定的范围(以上三项,小雯较易达成)。并且由小雯、外公、外婆及父母共同为监督记录者,每天晚上九点上床时开始讨论及画下当天的哭笑脸,若当周有十五个以上的笑脸,则小雯可多五十元的零用金,以买她所希望的东西。
四、治疗结果: 第五到第十次见面,重新订定评定的项目(较易达成的三项已逐渐删去)及修改奖励的标准次数,小雯大致上可以正眼与人谈话、不抠鼻子,虽然每天仍有四次左右的咬指甲,但时间较短,且会在别人一提醒时即不咬,因父母觉得还满意,于第十次约谈后做短暂结束。
责任编辑:
读者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