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长春电 打官司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人、聋哑人或未成年人,都可以请求政府法律援助,这在长春市开始成为一条法律。
刚刚结束的吉林省九届人大第2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长春市法律援助条例》,这标志着长春市开始依法规范法律援助行为,市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有了保障。
在条例中,可以请求政府法律援助的对象还包括因被判处死刑、家庭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以及没有律师的外国籍被告人。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行为。目前,长春市共有10家法律援助机构,专职法律援助人员30人,自1997年成立首家法律援助机构以来,全市共受理和承办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800余件,解答法律咨询3.5万余人次。
尽管长春市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很快,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致使法律援助的性质、职能不能依法明确,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法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发展。长春市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内容共分5章32条,分别从法律援助的对象、形式、程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出系统的规范。
这一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人包括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形式有法律咨询、刑事及民事的诉讼代理、公证证明等,法律援助人无正当理由者不得拒绝、迟延、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完)
责任编辑:
读者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