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听障教育>>聋人心理>>正文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聋人刑事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
[ 来源:教育在线 | 作者:刘盈江 | 时间:2006-11-24 13:15:24 | 浏览: ]
收藏到新浪ViVi 添加到收藏夹 字号选择〖 〗 /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在一切犯罪中,最让人揪心的莫过于聋人犯罪。聋人是不幸的,但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又带来了严重的伤害。现今,聋人刑事犯罪已成为社会治安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未来社会的隐患之一。


近年来,聋人刑事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仅深圳福田区检察院在2004年就批准逮捕聋人违法犯罪嫌疑人51名(主要是外地输入),其中抢劫、抢夺的25人,偷窃的26人。任何一种现象都有它的根源,把握聋人刑事犯罪的内在动机对了解聋人犯罪心理,预防与减少聋人犯罪起着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经济大潮不可避免地对聋人产生冲击。与健听人收入的不均衡及物质生活的较大差距是构成聋人围绕钱物犯罪的主要动机。聋人在经济上,不可能象正常人那样自食其力,甚至也不可能有贪污、受贿的机会,他们面对钱物往往采取最直接的偷盗与抢劫方式[1]。

1  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1聋人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导致聋人刑事犯罪的内在动力是什么?聋人的需要是如何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我们如何有效预防聋人的犯罪行为?对以上几点的把握,需要我们从了解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入手,下面以典型案例来探讨、分析聋人刑事犯罪的特点。
    
1.1.1 案例一

  任某,男、22岁,聋校高中毕业,独生子,两岁时因高烧打针而致聋,八岁就读聋校,高中毕业后无业,感到生活无聊,很羡慕正常人穿名牌、住酒店大把大把花钱的生活。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日子里,父母对任某没有任何方式的安慰,也不问津生活及交往状况,况且语言的障碍也难以沟通。2003年底,经聋人朋友介绍认识一聋人(同案),承诺可以帮忙找工作,大家一起做生意,任某欣然答应,于是跟随同案来到深圳。任某以为来深圳可以到福利工厂工作,到深以后,在同案的引诱和威胁下达成“生意协议”,任某每偷一个包,同案付给其二十元钱报酬,从而任某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004年3月17日10时许,任某坐上同案聋人驾驶的女士两轮摩托车,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路段伺机抢夺。当见被害人李某(女)携一手提包从银行出来,任某遂尾随李至附近的深圳市交通监控中心门前人行道上,趁李不备,上前夺取其手提包(包内有港币51000元、人民币1100元、手提电话2部和钱包1个,物品价值人民币3580元)。李某遇抢后奋力反抗,任某扯断了该包带从而将手提包抢走,并携赃物坐上同伙驾驶的摩托车逃跑。李某大声呼救并与闻讯赶至的群众、保安员对任某及其同伙进行追赶,当任某逃至福田区景田北四街投资大厦楼下时,被群众抓获,被抢的手提包及全部物品也被缴回。公诉机关认为任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

1.1.2  案例二

张某,女、20岁,先天性聋,7岁就读于聋哑学校,直至初中毕业。毕业一年多时间未 找到工作,父母是双职工,开始每月给五十元零花钱,后发现张某每天与其他待业的同学到处闲逛,就停止经济上供给。随后,张某到母亲朋友的理发店做理发师,其他的理发师理发收十五元,而她理发只收五元,况且除了老人没有人找她理发。2003年5月,一聋人朋友带三位聋人(同案)来到理发店,双方相识后到豪华酒楼用餐,席间,三位聋人对张某说:你理发的收入太少,跟我们去广东吧,那理一次发五十元。张某一听很高兴,随即回家带上证件一同前往,张某此行并未告知父母。

在广州至深圳的火车上,同案收缴了张某的证件,并威逼张某下车后到一办公大楼里以找人为由进行盗窃,并答应张某事成后给其五十元报酬。下午三点左右,四人来到罗湖区某办公大厦,同案吩咐张某到三楼寻找机会,三人分别在一、二楼望风。张某在三楼,刚巧遇失主李某(女)去洗手间之际,溜进房间偷走李某的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八千、钱包一个、手机一部、物品价值人民币二千五百六十元)。在张某携赃物到走廊时,被李某(失主)的同事抓获,被抢的手提包及全部物品也被缴回。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1.1.3 案例三

刘某,女,1979年出生,致聋原因不明,在聋校读至四年级时因父亲病逝退学,家境困难,由刘某照顾妹妹、操持家务,后母亲劳累过度,患病在家不能工作,刘某试图找份工作供妹妹继续上学,几年下来也找不到工作,后来在街上遇到一聋人(同案),在交谈时同案告诉刘某,可以带她去找工作,而且保证让她过上穿金戴银的生活。刘某没有多想,也没告诉家人,就跟着同案一起来到深圳。

2004年12月26日,刘某在103公共汽车上,趁人多拥挤之即,拉开失主(姓名不祥)的红色背包,盗取钱包和手机后下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见有众人追来,将失主被盗钱包扔  在地上,(内有一千零三十人民币、三百二十元港币,金戒自一枚,价值五百五十元人民币),刘某最终被群众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责任编辑:

读者评论:



发表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tejiao.cn
上一篇文章:论聋哑青少年人格障碍的教育
下一篇文章:把微笑带进课堂教学
特别声明: 本站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勿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文章搜索
    
精彩推荐
论坛新贴
热点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