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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经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特殊学校经费标准的首份政策性文件。1956年11月23日由原教育部发出。指出盲童学校和聋哑学校是一种特殊学校,应当规定适合于特殊学校需要的经费标准。对各地制定特殊学校经费开支标准提出如下意见:(1)教学行政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以班为单位计算,应比当地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1—3倍,初中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2)一般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包括初中班)中住宿生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非住宿生可相当于当地初中的定额标准。(3)教学设备费: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小学班的定额标准应相当于当地高中的定额标准,初中班应相当于当地中级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4)技术实习费:应根据各种职业劳动训练的实际需要,给予足够的经费,以保证职业劳动训练能够顺利地进行。(5)人民助学金:盲童学校、聋哑学校人民助学金标准,助学金名额,盲校可占学生数的30%到40%,聋校可占学生数的15%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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