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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盲人担任定向行动人员的可行性探讨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10-25 11:11:15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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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报提供(2)安全提供两项机能。
  
  4、犬导法(Dog-guides Techniques):所谓犬导法就是盲童应用受过特殊训练的向导犬(guide dogs)协助移动的一种技能。目前国内可以执行向导功能的向导犬有二只,一只为盲人重建院工作人员所使用,最近(88,10)才刚开始执行向导工作的另一只向导犬为淡江大学盲生资源中心工作人员所使用。
  
  5、感觉辅走工具(Sensory Guidance Devices):感觉辅走工具种类依能量来源分声音、电磁波二种;依能量发送方式分被动感觉工具、主动能量放射系统;依携带方式分手持式、头持式、胸持式、加工品携带式;依情报的接纳部位分听觉接纳式、触觉接纳式、电击式、视觉型式。感觉辅走工具大致具有二大特性:
  
  (1)短距障碍侦察器:能在十呎内侦察出障碍物的存在
  (2)能够就物体形状来辨别系何种物体。
  
   上述五种视障者行动方式各有其优缺点,而在台湾地区,由于无障碍环境规范尚未能全面落实,另外障碍者科技辅具技术也仍处于研发阶段,因此目前国内视障者行动方式以前三种方法为主。其中独走技能是年幼学生以及定向行动技能初学者,在学校、学习场所或在住家最常使用的方法(何华国,民76)。人导法是视障者在陌生环境或学校中,有他人协助时所使用的方法。手杖法则是具有定向行动技能与经验之视障者最常使用的行动方式。因此国内定向行动教学,以这三种行动方式的教学活动为主,而这三种行动方式亦为本文所讨论的范围。
  
  
  三、视障或明眼者何者适任定向行动人员之争议
  
   关于定向行动教学该由视障者或明眼向导员担任的争议,在国外曾有专文讨论。1996年美国期刊Journal of Visual Impairment & Blindness就视障者与明眼向导员,谁能胜任定向行动教学进行不同身份背景者的意见表达与讨论。参与意见表达讨论者包括D. L. Fazzi .加州大学定向师资计划主持人、B. B. Blash老兵医药中心重建计划暨发展中心资深研究科学家、D. Sauerburger定向行动专业人员、D. Millar麻州盲人老兵协会主席等四名代表,该篇专文中四名代表意见摘要归纳如下(J.B.L.A.,Jan-Feb 1996):
  
   支持视障者可以担任定向行动教学者包括FazziSauerburger,其所支持的论点有下列几点:
  
  1、由于Fazzi本身有亲自指导一个定向盲师的经验,这名定向盲师在完成训练后将由「盲人教育与复健协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and Rehabilition of the Blind and Visually Impaired,AER)的认证。
  
  2、在定向行动的教学过程,完成了眼罩及模拟训练,创新的教法对接受定向行动师资训练的盲人及明眼人都有帮助。
  
  3、定向行动的练习中,将可采用从盲人或视障者本身学来的教学策略。
  
  4、最成功的定向行动专业人员就是那些会创新、具有通用性的教法以及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有能力去了解学生未来前途的人。
  
  5、歧视缺乏部分能力的个体,将失去大好机会推展可行的职业……,也无法确定眼盲会成为意欲从事定向行动教学工作的盲人所无法克服的障碍。
  
  6、未来定向行动专业人员的选择与训练,应以个体的基本能力考虑,对于能完成学理研究工作、对声音作迅速判断、能四处旅行、敏锐地察觉环境对学生成就持高度期望的盲人,有可能成为定向行动专业人员。
  
   另外二人则认为由明眼向导员担任定向行动教学较为适合,其所持的论点归纳如下:
  
  1、近来对于盲人担任定向行动教师的论题,多放在教师的权益上,对定向盲师最佳工作表现的重视取代了视障者当事人的安全问题,显示出对于定向行动课程完整性及学习机会的忽略。
  
  2、定向行动教师经常被要求用最适用于当事人并提供安全的教学策略,这些策略技术的变更都是由定向行动教师观察当事人而得来的。
  
  3、依美国复健法案及身心障碍法案规定,不能雇用能力缺损者从事大学训练方案或雇用全盲者来工作。
  
  4、定向行动专家必须能在各种状况下教所有的视障生,盲人无法在学生遇到任何危险前引导学生或维护学生安全。
  
  5、在盲人退伍军人协会过去的问卷调查中,有大多数人说盲师让他们感到不安全或不自在,他们认为应由明眼老师以及受过严格训练且有安全自觉的向导犬来担任。
  
   J.V.I.B.所刊登的文章评论角度而言,支持视障者可以担任定向行动教学的理由包括亲自的经验、适合盲师施教的创新教法、视障者可以了解当事人的需要与需求、维持盲人工作权、调整教学方法以适用学生的障碍等;支持由明眼人担任定向行动教学的理由,包括视障者当事人的安全问题、教学策略技术的调整与选用、法律观点及调查结果等。然而这些少数人的论点,能否代表一般定向行动教师及视障者当事人的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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