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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定向行动教学问题,个人曾进行实际参访记录,对象包括接受融合教育视障者(3人)、接受特殊学校教育视障者(5人)、融合教育巡回辅导教师(4人,包括二位全盲巡回教师)、特殊学校教师(3人)等等,其中持正反面意见者大有人在,也有人提出「条件说」的看法。 认为视障者可以担任定向行动教师的理由在于: 1、盲师有实际经验,具同理心。 2、盲师可提供完整的盲人世界内的心理地图,明眼人虽可预测危险,但当事人无法完全吸收教师的感觉。 认为明眼向导员担任定向行动教师较适合的理由在于: 1、明眼向导员可随时纠正视障者姿势,以免姿势僵化。 2、任何环境下,明眼向导员都可避开危险,教导视障者定向行动技能。 至于支持视障者在许多条件许可情况下即可担任定向行动教师,其所提出的条件如下: 1、视障者在熟悉的环境或室内环境即可胜任定向行动教学。 2、视障者进行定向行动教学时,配以明眼助理义工辅佐教学或与明眼向导员进行协同教学。 然而「条件说」支持视障者担任定向行动教师的论点,似乎未具有完全的说服力,若视障者担任主要教学工作,明眼助理义工担任协助者角色来进行教学,可不可能改由明眼向导员担任教学工作而视障者负责经验的提供与分享;再者在现今教育经费使用原则的前提下,定向行动盲师与明眼向导员的协同教学可行性有多高? 视障者或明眼向导员谁较适合担任定向行动教师的争议,参酌国内外专家当事人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的说法认为:定向行动教学应该由明眼向导员担任。这一个结果早在1969年「台中盲人师资培养课程会议」会议记录中就曾提出。1969年由锡兰(今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菲律宾及我国等代表,在台中举行的「盲人师资培养课程会议」中,针对参加师资训练人员的适任标准提出明确的资格规定(张训诰译,民59)。其中论及「从事视觉障碍训练计划者是否要具有一般功能性视力。盲人无法负起巡回辅导工作,因此参加者应有正常的功能视力。」接受视觉障碍训练计划者训练结束后,必须负起巡回辅导工作,也要担任定向行动教学工作,1969年的盲人师资培养课程会议所揭示的适任标准间接表示,在盲生教育中视障者在定向行动教学上,仍有其问题与困扰待克服。例如,自民国84学年度起,台北县已有全盲教师担任巡回辅导工作(由彰化师范大学特教系培育),但定向行动教学工作仍然交由其它明眼巡回辅导教师担任。 四、结语 在笔者与视障教育教师的访谈中,很多人认为视障者不适合担任定向行动教师。许多受访的盲生更提出不敢接受视障者教导定向行动的原因,在于担心发生意外伤害。既然现行的巡回辅导工作已有全盲教师担任巡回辅导教师,未来定向行动教学由视障者担任,也将有可能被接受,而其关键在于视障者担任定向行动教学前,是否具有足够的理论基础与实际的教学经验,以及当事人对定向行动盲师的信任程度。美国盲人教育与复健协会(AER)对于定向行动训练师(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pecialist)的资格提出规定:欲取得「定向行动训练师证书」(Certificate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pecialist)必须修习下列视障教育学分:眼科学(Medical aspects of blindness & impairment)、感官知觉与动作之发展(Sensory motor functioning)、视障者社会心理适应之研究(Psycho-social aspects of blindness & visual impairment)、人类发展成长之研究(Human growth & development over the life span)、认知观念之发展(Concept development)、多重障碍教育(Multiple disabilities)、定向行动系统(Systems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定向行动技能与方式(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skills & techniques)教学方式教学策略与评估方式(Instructional methods , strategies & assessment)、定向行动专业相关之任务(含:对特教法概论)(Professional information(including Introduction to special education))、设立管理与监督定向行动训练课程之方法(Development , administration , and supervision of 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programs)、实习至少120小时(张千惠,民88)。在取得定向行动训练师证书之后,五年内必须直接教学达一定时数,外加一定数量积分点的研习(如直接教学时数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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