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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名词解释 本研究中的关键名词有以下几个:「中小学」、「视觉障碍学生」、「大字体课本」。 壹、中小学 本研究中的中小学系指八十八学年度第二学期有视觉障碍学生就读的完全中学国中部、国民中学、及国民小学,并包括台北市立启明学校和国立台中启明学校国中部及小学部、及高雄楠梓特殊学校国中及国小的启明班。 贰、视觉障碍学生 指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导致个体视觉器官构造之缺损,或机能发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碍,经最佳矫正后对事物之视觉辨认仍有困难者。其鉴定基准为1、视力经最佳矫正后,依万国事视力表所测定优眼视力未达O.3或视野在20度以内者。2、无法以前款视力表测定时,以其它方式测定后认定者(教育部,民88)。 本研究中的视觉障碍者除系指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视觉障碍类并使用印刷字体课本的国中小视觉障碍学生。但是,不包括全盲或使用点字课本的视觉障碍学生。 参、大字体课本 指现行国中小视觉障碍学生所使用的放大字体课本。依照目前实际使用情形,视觉障碍学生的大字体课本,其课本的大小是将一般学生所使用的印刷字体课本按其对角线放大1.5倍制作而成。 第二章 文献探讨 本研究旨在探讨视觉障碍学生大字体课本的使用情形,所以本章的文献探讨前面两节将先阐述视觉障碍的定义及其学习特性;第三节则是探讨视觉障碍学生的阅读材料与辅助器材;最后一节则是简要的介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结果。 第一节 视觉障碍的定义 探讨视觉障碍的定义,有助于了解视觉障碍的内涵与其特性。对于视觉障碍的定义,由于专业领域的不同(如医学、心理学、教育学),或法律规范的不同(如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对视觉障碍的定义也就有所不同。而本研究在于研究国内中小学视觉障碍学生大字体课本的使用情形,属于教育训练的性质,故对于视觉障碍的定义,也是由教育的观点着手。但是,因为视觉障碍学生的安置,有身心障碍手册是其中的一项条件。而身心障碍手册的申请以身心障碍者保护法(民86)为依据,所以在探讨视觉障碍的定义,除了由教育的观点出发外,也兼顾社会福利方面的看法。 救国内对视觉障碍的定义,稍早有民国76年所公布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视觉障碍是指依万国式视力表所测定之优眼视力未达Ο.三,或视野在二十度以内者。另视觉障碍依障碍程度分为二类: 一、弱视:优眼视力测定值在Ο.Ο三以上未达Ο.三或其视野在二十度以内。 二、全盲:优眼视力测定值未达Ο.Ο三。 前二项视力,指最佳矫正视力而言。 而卫生署在民国84年所公布的残障等级中,认为视觉障碍系指先天或后天原因,导致视觉器官(眼球视觉神经、大脑视觉中心)之构造或机能发生部份或全部之障碍,经治疗仍对外界事物无法作视觉之辨识而言。其等级分为重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01(不含)以下者。中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1(不含)以下者。轻度:两眼视力优眼在0.1至0.2者,或两眼视野各为20度以内者。 这两个对视觉障碍的定义,基本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然而民国76年的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将视觉障碍者的视力程度概分为全盲与弱视两类,而卫生署的残障等级则是将视觉障碍区分为轻、中、重度三个等级。虽然两者各有其不同的考虑,但类别的不同及因为身心障碍手册是身心障碍学生入班安置的依据,所以不同的分类方法,有时反而会造成教育辅导上的困扰。 虽然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将视觉障碍依视力程度概分为全盲与弱视,这应该是以视觉障碍学生的学习作为考虑。然而由于视觉障碍者间的个别差异很大,只将视觉障碍依视力程度分为全盲与弱视,对于视觉障碍学生的辅导实际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所以民国87年公布的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鉴定原则鉴定基准中的第四条便只规定视觉障碍的鉴定基准指视力经最佳矫正后,依万国式视力表所测定优眼视力未达Ο.三或其视野在二十度以内者。此一基准,除了可以避免因视觉障碍者的个别差异所产生的问题外,也不会于与卫生署所公布的残障等级有相互矛盾。 第二节 视觉障碍对学习的影响 人类吸收外界信息的管道有80%是透过视觉器官来学习,一般非视觉障碍者对外界的认知或对事物的学习主要是以其视觉器官来进行观察与学习。而视觉障碍者不论是眼睛失明(或称全盲)或视力欠佳(或称弱视或还有剩余视力)者,或因先天或后天因素,而导致视觉器官构造缺损或机能障碍,致使他们无法正常以视觉器官来学习,必须藉助于其它感觉器官如听觉、味觉或触觉,或人工辅助器材来学习。因此,视觉上的障碍会影响到视觉障碍者吸收外界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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