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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对于「工作」的意义有正确的认识、积极认真负责、时间与财务管理等基本认知。生涯抱负—亦即规划未来职业生活的动机与能力。 四、视障者的就业准备度 柏广法(1997)指出,在进行视障大学生的就业准备时,首先需协助视障生培养良好的自我概念、增进其自我接纳与自我了解。其次则是透过与有就业之视障者对谈,并藉由社团参与及工读经验,一方面拓展人际关系,一方面增加职业探索的机会。最后则是与职业重建机构合作,进行视障生的就业安置,与后续追踪辅导。 由于视障生在就业方面的内外在限制,使得他们在就业准备度的养成上,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例如:McBroom与 Tedder (1993)发现,视障生在生涯规划的态度不够积极的原因,很可能与长期师长的过度保护有关,使得视障生在职业探索上,多半只愿意尝试自己熟悉的行业,很少考虑自己的兴趣与性向。此外,由于视力的限制,视障者在接收文字信息的管道十分有限,也造成搜寻职业相关信息的障碍 (Neagle, 2001)。由于目前学校体制对于视障生的就业准备较为忽略,也使得视障生缺乏适当的求职技巧,与职场生存所需的社会技巧与生活自理能力(李永昌、陈静江,2000;万明美,1998;Leja, 2003; Wolfe et al., 1992)。 五、结论 根据笔者 (花敬凯,民93)的研究发现,家长对视障子女采取积极、正确的教养态度,能帮助视障生养成正向的自我效能,对未来之生涯发展有其正面影响。此外,家长和老师也应多多鼓励视障学生,依照其兴趣参与各项课外活动,或累积工读经验,以扩大生活、社交圈,增加生涯探索之机会,可帮助视障生做出适当之生涯决定。 至于大学院校方面,应该审慎思考开放更多科系,供视障生在选填志愿时有更多选择,以增加学生选择为来就业目标之筹码。科系开放与否的考虑点,不应只是考虑视障生能力上的限制,而必须考虑如何适当调整课程内容与教学方式,并致力于校园无障碍环境的建立。使得视障生在更友善的校园环境中,习得与未来就业更为相关的专业技能。 生涯辅导与就业准备,仍是目前视障教育中亟待加强的部分。教育辅导人员应该积极加强本身在身心障碍学生生涯辅导的专业知能,规划适性的辅导课程及相关活动,提升视障学生对生涯规划的认知程度,并及早帮助学生进行就业准备。 第四节 支持性就业模式在视障者之应用 一、支持性就业的概念 传统上,身心障碍者的就业服务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一般安置与庇护性安置。对于障碍程度较轻、且高功能的障碍者,由于技能学习速度较快,有具有较好的环境适应力,就业准备度 (job readiness) 相对较高。职业复健人员通常只需提供这类障碍者有限度的就业媒合与推介,一旦案主被成功安置在职场中,服务关系即可终止 (胡若莹,民84)。另一方面,对于重度身心障碍者的就业安置模式,一向以庇护工场为主。到1980年代初期,庇护性的就业安置模式受到不少批评。其中之一是庇护工场基本上是一种隔离化的安置型态,违反去机构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及反正常化(Normalization)的原则,也剥夺身心障碍者和一般人接触的机会(Rusch, 1990)。再者,一般认为联邦政府对庇护工场的投资过多,然而重度障碍者产能有限,使其投资不符合经济效益(Butterworth&Kiernan,1996;McLaughlin, Garner& Gallahan, 1987)。此外,广设庇护工场的哲学基础,和职业重建的服务逻辑也有所违背。 McLaughlin等人(1987)指出:职业重建的使命在于「使重度身心障碍人士在以营利为导向的工商社会中具有生产力:因此,他们不应该被安置在不具竞争性,且隔离性的工作环境中」(p.4)。庇护工场的设立,基本上是将重度身心障碍者视为产能不足,不适合进入一般职场工作,与上述原则并不相符。此外,设置庇护工场的基本前提是考虑身心障碍者的工作安全,并非改善工作环境与机具设备,以配合障碍工作者的特殊需求。 大约在1970年后期,遂有人提出支持性就业的概念,主要是针对就业准备度不足,技能学习迁移能力较差的障碍者将其直接安置在统合的就业环境中,让障碍者在职场中学习所需的工作和社会技能,并在职场中提供持训的训练与就业协助 (陈静江,民91a;陈静江、胡若莹、李崇信,民85;Rubin & Roesslor, 2001; Rusch, 1990)。1984年通过之发展性障碍法案(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 of 1987, P.L.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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