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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中立法,将支持性就业列为一项职业复健服务。根据发展性障碍法案定义,支持性就业是「一种竞争性的工作(以全时工作为基准或以每周工作20小时为基准之有薪工作),其目的在于提供身心障碍者小区式的工作经验」(Neubert, 1997)。辅导员在整合式的工作场所中,提供持续性的协助。常见的支持性就业模式可分为四种:(1)一对一辅导由就业辅导员(job coach)对个别案主在特定职场进行持续性的辅导,或依照案主职业技能提升的状况,逐渐使其独立工作(systematic fading);(2)群组(enclaves)模式,由职业训练人员对一组身心障碍者(最多以不超过8个人为原则),在同一工作岗位上进行持续性的就业支持:(3)机动工作队(mobile crews),身心障碍者劳动团队在小区中长期从事契约性的工作,例如庭院修整或清洁服务;(4)企业式的安置模式(entrepreneurial model),这种安置型态与群组模式类似,由就业辅导员以「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方式进行职业训练。唯一的不同点是:企业化模式以代工向其它厂商承包生产及其它业务(花敬凯,87a;Rusch, 1990)。 二、国内外支持性就业的相关研究 国内目前尚无针对视觉障碍者支持性就业相关议题的实征研究,国内支持性就业相关研究的研究主体,仍以智能障碍者为大宗(陈静江,民91;赵丽华,民81;谢秀兰,民85;关婉珍,民88;简明山,民90)。虽然黄嫒龄(民85)与黄章青(民90)的研究以精神障碍者的支持性就业为主题,但此两篇研究是透过支持性就业活动,探究精神障碍者与所属社群的关系与角色分际,对于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过程,并未做实质的讨论。此外,林世瑛(民91)与戴铃容(民91)则探讨就业服务员(或督导人员)对身心障碍者小区化就业的看法,以及遭遇之困难。 赵丽华(民81)以半结构式自编问卷,访谈参与支持性就业服务方案之就服员、智障者、家长及雇主,探讨智障者支持性就业服务的实施概况与相关问题。结果发现接受支持性就业服务的案主,以轻、中度智能障碍者居多。案主就业成功因素包括:本身就业意愿强烈、无影响工作之特殊行为问题,以及家长支持。虽然多数就服机构辅导智障者从事能力相符的工作,但智障者的薪资普遍偏低,甚至低于基本工资,工作性质不一定符合案主的兴趣。智障者在安置后离职的主因大致为工作效率太差,行为问题影响工作表现。整体而言,智障者支持性就业服务实施的问题包括:部分家长不支持、雇主进用智障者意愿低,影响职务开发成效,智障者到工作地点的交通问题有待克服、符合工作条件的智障者不多,以及就服员训练不足等。 谢秀兰(民85)与关婉珍(民88)以自然探究法 (naturalistic inquiry; Lincoin & Cuba, 1985) ,探讨智障者在就业过程中,支持网络的建立与支持策略的应用。谢秀兰(民85)发现智障者的就业需求,与案主的功能状况有关。高功能的案主较需要工作适应上的支持,特别是职场社会技能提升与情感支持,并加强与同事间的沟通互动。至于低功能的案主,则需要提升工作技能、改善不当行为、开拓就业机会,与工作现场的训练与支持。关婉珍(民88)则发现,智障者的就业支持需求,与就业安置的阶段有关。在密集辅导阶段,以提升案主工作技能为主;到了追踪辅导阶段,则需协助案主维持职场内人际关系的和谐。两篇研究结果均指出,完善的就业支持,有赖于家庭、就业服务机构,与雇主间的协调与合作。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见智能障碍者既使在安置于一般职场后,仍旧会产生工作适应上的问题。简明山(民90)采用行动研究法,透过职业适应团体活动,了解智障者在支持竟就业服务过程的主体性,并改善其工作适应行为。研究结果发现,在支持性就业服务的过程中,相对于雇主、家长与就服员,智障者在权力关系上处于弱势,其不当行为可解释成对不平等关系的反制。经由适应团体活动,可协助智障者的自信心,并增进其问题解决能力,进而改善职场适应力。 在小区化就服员扮演的角色方面,林世瑛(民89)与戴铃容(民90)均发现就服员在协调身障者、家长与雇主的过程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而就服员工作上面临得最大困难为:身障者就业能力与就业意愿不足,以致不易找到适当的安置机会,其次是与雇主、家长沟通之困难,以及资源整合问题,就服员本身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升。此外,戴铃容(民90)也指出,在提供身心障碍学生就业转衔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就服员并未及早有效地介入转衔服务规划,以致身心障碍者无法透过学校体制下的职业教育方案,习得工作应具备的技能与态度,造成支持性就业服务之落差。此项研究发现却实值得学校辅导人员注意,并思考如何在转衔规划的过程中,利用小区化就业服务机制,进行有效之资源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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