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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中国聋人体育协会(英文全称CHINA SPORTS ASSOCIATIOH FOR THE DEAF PERSONS, 英文缩写ASADP)。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部分城市聋人体育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聋人参与体育运动,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康复健身;改善和增进聋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聋人开展体育活动;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聋校校园体育及福利单位、社区聋人体育活动; (三)组织、管理、培训聋人运动员和从事聋人体育工作者,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聋人体育赛事; (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聋人体育比赛,开展国际交往;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聋人体育的科学研究; (六)对会员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聋人体育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单位推荐的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拱有关资料; (五) 按照本会宗旨,推动会员本地区;聋人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接受业务领导,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各单位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全国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扣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它重大决议。 第十一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须有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肓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由全国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会议; (三) 向全国委员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会的工作章程、方针和任务目标; (八) 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 (九) 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第十五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聘任。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全国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本会日常业务活动。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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