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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部门应当坚持“弱势优先”原则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4-12-21 


2004年12月21日    光明网-新京报

  20岁的残疾女孩朱慧锦今年被北京中医药大学录取,两个月后,学校以电子档案体检表中没有写明其左手残疾为由,取消了朱慧锦的入学资格。12月13日,北京中医药大学作出决定,保留朱慧锦的入学资格一年(12月18日《新京报》)。

  诚然,朱慧锦是一个残疾之身,但是残疾决不是残废,她也有成就人生的愿望。

  作为我们社会,最大的责任就是帮助千千万万个朱慧锦,让他们不至于因为残疾而失去了平等的机会。

  不歧视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残疾造成的麻烦会让人望而却步,在同等条件下,残疾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要做到不歧视,实际上就要求我们公共管理部门对于残疾者予以特别的保护,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他们受到事实上的歧视。而特别的保护则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除了是为了特别优惠残疾者,否则禁止采集有关残疾者的信息。当下,我们有很多的招生招工的体检表,都标明了人的身体情况,有些健康情况与录取的职位无关,还要查,这些过剩的信息,我想会影响相关的决策,虽然不明说,毕竟录取大权在握,找个理由将你“开了”还不是易如反掌。所以我主张除了是为了优惠残疾者,否则禁止采集有关残疾人的信息。

  其二,要体现社会总体机会平等。虽然我们追求实现无差别的人人平等,但是我们也承认,残疾造成的不便,也确实会影响残疾者从事一部分工作,比如残疾者往往很难从事警察工作,我们不能为了体现平等,而要求警察部门也大量地使用残疾者,但是残疾者在警察行业的退出应该在另外的行业中得到补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认为社会在总体上是公平的,比如,残疾者不能成为一名警察,但是残疾往往并不会妨碍其成为一名好的法官,因此在招录法官时给残疾者以优先就是正当和必须的。

  其三,赋予用人单位特别的义务,实现过错推定原则。一个单位录取或者不录取一个人,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事实上是存在残疾歧视,但是表面的理由却是其他。笔者认为,此情此景下就要实行过错推定,即:如果其表面的理由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其是公正、非歧视的,则认定为歧视残疾者。比如朱慧锦事件,学校提出的理由再冠冕堂皇,但是仍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应该认定为歧视残疾者。

  人类已经告别了丛林时代,只有实行弱势优先,才会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完善,才能使得每个人都享有社会进步带来的机会。

  邹云翔(江苏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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