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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作者:苏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加入时间:2005-1-13 




    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特殊的三类障碍(视觉、听觉和智力障碍)儿童少年,也包括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儿童少年。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省教育厅、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教育“十五”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教基[20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满足障碍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特殊儿童接受3年教育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0%;特殊儿童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或接受1—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障碍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8%,2010年达到15%。到2007年,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化步伐和国际融合进程,鼓励学校创建自己的特色,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教学质量。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建成若干所国内知名学校。

    (三)统筹规划区域性特殊教育的建设,整合各类特教资源,合理布点,优化结构。30万人口以上的县级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我市逐步构建特殊教育的实习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二、完善特殊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四)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以教育部门为主,计划、民政、人事、财政、劳动、卫生、计生委、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

    (五)教育部门是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特殊儿童少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包括学前聋儿语训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的专项拨款,将特殊教育事业费、基建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教育款项的足额配置,设立特教专项补助费和省特教专项补助费配套使用。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足额按时到位,提高学生助学金标准,并按“两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指定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负责配足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培智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在现行全日制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每班增加1名编制;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在现行全日制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小学每班增加1.8名编制,中学每班增加1.5名编制。

    盲聋学校和培智学校教职工编制每班四人(参见江苏省教育厅、民政厅苏教初<81>289号文件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民政厅苏教普初<87>24号文件)。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每班配专任教师二人,每两班配生活管理教师一人。工读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为每班六人。各级政府人事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教师编制。10个班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2名特殊教育巡回辅导教师,协助指导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连续三年随班就读学生数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残联按照苏州市政府第26号令“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精神做好障碍者的就业工作。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私人企业应严格执行按一定比例安排障碍者就业,并保证障碍者平等参与工作的权利,同时建立和健全监督与激励机制。

    卫生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建立一套完整的0 至6周岁特殊婴、幼儿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力障碍等筛查网络体系,每年向残疾人联合会提供一次全市特殊儿童的准确数据和联系方法,为开发特殊婴、幼儿早期教育提供可靠依据和信息。开展特殊儿童的筛查工作,并指导经医学确诊的特殊儿童的康复工作。

    计生部门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生殖健康为大家”活动,广泛宣传科学的优生优育知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减少先天性或继发性的三类障碍人群的发生数量。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收集、汇总每年的O至6周岁特殊儿童数据,并配合教育部门指导特殊儿童早期干预工作,包括对家长的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和特殊儿童应选择何种教育形式的指导等。加强对障碍者的对口职业培训,提高障碍者群体的职业技能。

三、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六)创设早期诊断和早期教育的机制。成立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协调小组,提供与建立一套对0至6周岁特殊婴、幼儿完整的网络筛查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教育咨询、指导等援助机构。积极发展特殊儿童的学前康复教育。聋校、盲校开设学前教育班,保证障碍儿童顺利完成高质量的九年义务教育。

    (七)构建良好的社会教育扶持体系。将我市建设成无障碍城市,为盲童和聋童创建无障碍人文环境,以开启他们接受社会教育环境的绿色信息通道,逐步做到公用设施宣传媒体语音化,创设影视节目、通讯系统、公共场所、手语服务四无障碍环境。发展社区康复教育机构,对特殊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

    (八)营造普特一体化的教育环境。特殊教育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自主招生。全市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必须依法招收适龄轻度障碍儿童入学,以保证我市障碍儿童在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这一特殊教育主体形式的实施。各普通学校的各类考评和验收工作也应将特殊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列入考评条例之中。为我市随班就读的学生构建“绿色通道”。

    (九)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学生素质的均衡发展。加强特殊儿童的个别化教育,定期对教师的特殊教育工作质量和学生的发展情况进行个别化教育评估。

    (十)加强高中段教育和高中后障碍者继续教育的服务力度。进一步加强聋校职业高中段的教育,逐步建立聋人普通高中班。加强对障碍者继续教育的学习辅导,提高障碍者群体的整体文化素质。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他们将来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各级教育、民政、劳动和残联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并帮助解决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

    (十一)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育科研工作。各市、区教育科研部门要配备专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大力开展特殊教育科研活动。鼓励教师结合实践进行教学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的国际、国内交流合作。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增强特殊教育教师素质

    (十二)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普通师范院校的课程设置要渗透特殊教育内容。要将特殊教育内容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课程范围,鼓励在职教师学习特殊教育。确保大多数任课教师都能接受比较正规的各类特殊教育培训,掌握基本的特殊教育教学方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专业基本功能力训练。尝试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双证(教师资格证、特殊教育培训证)上岗制度,建立手语等级标准及其它特殊教育专业技能标准。

    (十三)各级政府要努力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各级教育部门对于特殊教育教师在评优、评先等活动中应优先考虑;依法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特殊教育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制定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把特殊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管理网络。

    (十五)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特殊教育经费。坚持特教特办,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元筹措相结合的投入机制。确保特教专项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每年每生的公用经费不低于2000元,并随教育经费增长逐年递增。

    残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50%用于障碍者职业培训,各级残联酌情给予各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技能培训补助及在校学生特殊教育补助。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发展职业教育,资助特殊儿童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

    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教职工的特教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教职工,退休时特教津贴计入退休费基数。

    对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实行免费教育,免收杂费、保育费、管理费、住宿费(免收住宿费专指盲聋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教育阶段(3至6周岁)和高中段教育阶段皆纳入特殊教育学校的免费教育范畴。财政部门根据各校在册学生名单发放专项拨款,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六)要加强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政府特殊教育经费的落实。市政府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鼓励。对拒收特殊儿童的幼儿园、学校和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十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大力宣传特殊教育的意义和作用,为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组织和热心人士支持我市特殊教育事业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鼓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 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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