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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工读学校凸现萎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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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5-4-26 |
http://news.163.com 2005-04-2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不久前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协作律师、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时福茂对河北省某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作了调查,统计显示,该市近三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据悉,目前中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约几百万起,其中5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总体上讲,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去年5月,各大媒体都转发了新华社的一条消息———浙江禁止中小学校开除学生。有人评议这条措施的出台,为问题学生保留了受教育的机会。但也有人提出,非要把那些确实已不适应普通学校管理的问题学生放入校园内,对其他学生也意味着一种“不公平”。
众所周知,我国在解放后,针对一些品质恶劣、有违法行为、年龄在12至17岁的青少年开设了工读学校,它集教学和管制于一体,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然而近年来,由于经费等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当在普通学校和“社会”之间出现监管“断层”时,一些问题学生的放任行为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疏于监管辍学少年燃大火
不久前中国青少年法律援助律师协作网协作律师、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时福茂对河北省某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作了调查,统计显示,该市近三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数呈上升趋势,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由2000年85人上升到2002年121人。且暴力型犯罪如杀人、重伤害、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较为突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66.46%;并且呈现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趋势。
从统计数据来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年龄越来越小,2000年全市共抓获违法犯罪未成年人398人,其中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数的11.41%,2002年全市共抓未成年人568人,其中14至16岁的未成年人占未成年人总数的13.74%。团伙作案现象严重。2000年全市共查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团伙116个,涉案人数525名;2001年共查获137个,涉案人数723人,2002年1月至10月共查获148个,涉案人数577人。重新犯罪屡见不鲜。为了教育感化犯罪未成年人,法院对未成年人判处缓刑的约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30%,由于这部分未成年人恶习难改,缓刑考验又得不到真正落实,有少数人在一定条件下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据悉,目前中国每年的刑事犯罪案件约几百万起,其中5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总体上讲,中国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
而这些犯罪少年,有许多在犯罪前,是既不适应普通学校又没有进入工读学校,从而辍学在家、混迹于社会上的一些青少年。几年前,曾经制造了轰动一时新闻的“蓝极速”网吧的肇事人,就是一个学校碍于政策不能开除而又对其辍学无可奈何的学生。据知情者介绍,这个孩子平时根本不去学校上学,去学校一次就是为了抢同学钱……长期混迹于社会的他终于和其他几个同样不该在普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干出了这起“惊天动地”之事。
政策受限学校管理缩手缩脚
有人曾这样比喻:“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水龙头,必须拧紧”。假使由于家长教养不当,未拧紧的第一道水龙头出现“漏水”,“堵漏补就”的责任就义不容辞地落在既教书又育人的“第二屏障”———学校身上。然而现行政策已经束缚了教师和学校的教育自由。
从去年9月1日起,浙江新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和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都新增了一条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早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但专家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能不能开除学生,而是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强硬”的配套措施,一些问题学生即使名义上还在学校就读,实际上早已“流入社会”;不得开除仅仅落了个“好的名声”。同时放任一些问题学生“混迹于”普通学校,一方面难以管制住“害群之马”;另一方面,对其他孩子的负面影响也远远始料不及。
有报道说,某中学教师管教了两个有意破坏教学设备的女学生。而后这两个学生竟一块吃咳嗽药假自杀!结果是教师当天下午被停课,并被扣发了工资和奖金,而学生却高兴地笑了,因为她们成功地整治了教师。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告诉记者,现在老师们非常普遍地有一种感觉,不敢批评孩子。前段时间,他去内蒙古呼和浩特的一所学校讲课,说到教育不能没有惩罚,老师们眼睛都直了,瞪大眼睛惊讶地看着他,说现在谁还敢批评、惩罚……在那里,刚有个14岁的孩子自杀,因为这个学生往老师身上甩钢笔水,被老师批评了。
有人指出,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前几年,一些学校把问题少年视为“洪水猛兽”,为把升学率追到最高、把犯罪率(指标)压到最低的“短视”目标,他们想出种种校规、校纪把问题孩子拒之门外。而现在社会对学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又从某一方面束缚了管理者的手脚。
工读学校凸现萎缩
其实,在近年以前的一段时期内,作为确实已不适应普通学校管理的问题学生,本来是有自己去处的,这就是到那些专门为他们设置的学校去就读———这个学校就叫工读学校。
据了解,工读学校是解放后,针对一些品质恶劣,有违法行为、年龄在12至17岁的青少年而开设的。这些为中国所特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曾经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教授介绍,国外有关部门非常欣赏我国独有的这种“工读学校”建制,因为它可以把那些已经不习惯、不适应普通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方式的所谓“害群之马”隔离开来,既不允许他们转学,也不允许他们自由进出校门(一般每周末回家一次)。因为这些孩子既没有到该送进看守所和监狱的地步,又不适合再把他们放入普通学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特有的工读学校,既有教育功能,也有隔离、监管之功能,对教育这部分特殊学生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工读学校出现了萎缩现象。由于工读学校收费受限,一些学校就采取建工厂的方法,让学生边学习边劳动;否则学校根本无法维持正常运转,只有靠让孩子干活以继续学校的正常运转。
2003年,广州市政协委员张冠华曾呼吁,“广州市现在有3000名品德偏常,或有违法行为的中学生需要进入工读学校,但广州目前仅有1所这样的学校,容量仅有100人左右”。
由于工读学校自身没有造血功能,只能依靠政府拨款,在广州市这样富裕的城市尚只有一所,其他地方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针对这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前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郭翔的对策是呼吁加强“工读学校”的建设。
“限制自由”并不违反人权
皮艺军教授认为:工读学校从新中国成立后建制发展至今,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也有许多方面的“规矩”需要重新制定和改革。经费只是一个问题,原有的工读生政策也应改变。比如,多年来,我们对需送工读学校的学生,一直坚持所谓的“三同意”原则:即家长、学校、公安三方同意的原则。但问题是有的家长怕上工读对孩子名声有影响,顾虑孩子由此贴上坏孩子“标签”,所以明明孩子的问题已到了非常严重、根本不可能在普通学校正常就学的程度,还坚持不肯送孩子去工读学校;结果致使孩子流落街头,干出许多违法之事。
前面提到的“蓝极速”网吧的纵火主犯,就是一名无法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有关方面多次与其父母联系,请求把其孩子送至工读学校就读,但其父母出于种种考虑(包括还要承担一部分费用),就是不同意把孩子送去就读;由于要遵循“三同意原则”,结果由于父母一方坚持不同意,这个孩子最终就没有送成工读学校。这孩子的父母亲本身也存有其他违法劣迹,两人根本对孩子起不到任何教育和监护作用。
皮艺军教授说,“蓝极速”网吧烧死人案件,其实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事例,他向我们提示一个问题:问题学生就读工读学校,是否还必须维持“三同意”形式?当家长已丧失“监护”能力,或其本身就有违法劣迹时,公安部门能否及时把问题学生放进工读学校就读?我认为公安部门不仅应该这么做,而且这种带有“强迫”性质的“强制”行为本身,不仅不违反人权,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因为现在义务制教育总在强调学校不能开除学生,那么遇到类似上面提到的“蓝极速”的辍学学生,当这些“边缘少年”由于失去控制可能会做出危害他人、危害社会(同时也是害了他自己)的事情时,我认为这种“强制”本身甚至体现的是一种至高无上的“保护”原则———对他本人、对其他人、对学校、对社会。
管教方式存在明显弊端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曾粤兴博士对此有不同看法。他介绍说,工读学校源于前苏联,原本带有收容性质,主要收容二战产生的苏联孤儿,1955年引入我国内地后演变成“坏孩子集中管教学校”,聚集的都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工读学校高峰时平均每个省(市、区)达到六所,基本上都设于大中城市,曾经成功地改造了成千上万名有人身危险性的人,改革开放后逐渐萎缩,已经减少过半。
《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工读学校较新的含义,把它定位于普通义务教育的补充,但接收的仍然是“有问题”即有犯罪倾向、有违法行为、道德上有严重问题甚至危害过社会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它作了肯定,不过,《义务教育法》没有涉及工读学校,工读学校的办学方式以及管教手段都缺乏法律规范。
今年是工读学校这一富有本土特色的“特殊教育”机构诞生50周年,由于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一些学者和城市试图重振工读学校的“雄风”,这在一定范围内又引起了人们对工读学校的关注。
曾教授认为,由于已经形成的工读模式都是限制入校学生的人身自由,实现半工半读,这种管教方式存在的弊端也是明显的。在一个人权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法制观念已经有所普及的时代,这种模式走向衰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循旧路的任何努力都不大可能“力挽狂澜”,以改革促创新,是加强工读学校建设应当考虑的选择。
工读学校收治的都是刑法理论上所谓有“人身危险性”的人,这在国外,适用的是保安处分,即通过司法程序将其隔离于社会进行矫正。当然,对未成年人适用保安处分受到严格限制。在我国内地,保安处分尚无存身之地,但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制度,除了工读,还有劳动教养、强制戒毒、强制精神病治疗等,已经废除的收容审查制度也相类似。强制戒毒、强制精神病治疗,对于收治对象及其亲属以及社会都有利无弊,至少利大于弊,所以无人反对,但工读和劳教制度虽然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却容易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容易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因此遭到一部分人的质疑。
就读工读学校应由法庭裁定
曾粤兴认为,当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价值与保障人权、保障自由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必须设立正当程序才能使这两种价值和谐统一。工读学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有继续存在的价值,这就是预防犯罪,预防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成为罪犯,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然而,对于心理和智力尚未成熟,有很强可塑性的未成年人来说,国家缺乏足够的理由牺牲其自由或者牺牲法律的自有价值来换取社会的秩序。成功的教育不是发现天才而是使之锦上添花,而是把差生和坏学生通过普通教育变成好学生。这是素质教育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在目前应试教育占主流地位的语境下,工读学校其实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考虑到工读学校已然的弊端,曾教授主张从法律上确定收治对象的标准、程序和管教的方式与手段。特别要说明的是,按照法治的一般原理,任何较长时间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决,而不应当由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说了算,因为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后两种部门所代表的权力极易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同时,既然法律把工读学校定位于普通义务教育的补充,而接受教育不是公民的义务而是公民的权利,因此,“自愿”进入工读学校,恐怕应当是学生(通过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进入工读学校的一个前提性条件。
而皮艺军教授则认为,现在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越来越“宽松”,家长对学校和公安做出的送入工读的做法又比较抵触;要想扭转这种局面,就需要一种“强制”,不能单纯由家长来决定是否送读。其实工读学校不算司法处罚部门,它只是一个特殊教育机构,从形式上看依然在上学,仍没有中断9年义务制教育。
他认为对于那些已不适应就读普通学校的孩子,家长不必担心所谓的“贴标签”问题。我们现在对出现这样或那样问题的未成年人,已尝试采取种种“去烙印化”措施:有犯罪前科的尝试“前科消灭制度”(本版已作过专题报道);而类似工读学校这种本身就不是刑事处罚的,更没必要担心痕迹记录。况且,即使有名誉之虑,也不能因噎废食,使孩子由于监管不力而走向犯罪。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在国外,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重重轻轻”的两手原则:即对轻微犯罪采取轻微处罚,或者叫“转向”处理,如送类似工读学校的地方就读,或者交由其他福利部门为其寻找新的家庭、新的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等。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的,或有暴力行为的,坚持对其实施关押;因为关押既是一种惩罚同时也是一种保护,而且是对其自身和对社会的“双重保护”。
他认为除了上面提到的家长、学校、公安“三同意”原则,制约了许多该进工读而未进的学生外,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孩子该送入工读学校没有统一标准;这就出现了各地区各学校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有的地方是哪个老师、哪个校长就决定了把哪个孩子送进工读学校。因此,皮艺军教授建议,对“工读生”的裁定绝不应“人治”,而是应该采取司法程序,由少年法院来认定,不再由家长“自愿”,而应是由有关部门“强制”;因为它毕竟不等同于一般的寄宿学校,而应考虑把工读学校纳入法制化管理;应立法用法律条文把其功能、运作、组织结构固定下来。
我国也应仿行“人盯人”战术
皮教授认为,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就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青少年犯罪,总是习惯从一点去看待问题,而忽略了对问题进行全方位的一体化思考。比如,探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不应单纯仅从“工读学校”这一点去着眼。比如社工的建制问题就应提上日程。
他认为,对极少数“边缘孩子”采取较为严厉的教育方式,如犯罪后的监禁处罚,本是一种迫不得已的行为;对那些屡教不改的孩子,有必要关押的一定要关押,而不能“为松而松”地再放回社区里。因为当社区矫正措施跟不上时,简单地放回社区有可能意味着是“放纵”。
我们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总强调“综合治理”,公安、法院、街道、社区、司法部门都在管,结果往往是都在管也都不管;因为没有明确的部门责任。比如说社区矫正到底由谁来做?根本无法落到实处;单纯依靠街道肯定管不了,而其他部门又根本无人力、精力一抓到底。要明白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必须依靠合力,不能由哪一个部门单刀直入,单项操作,一个部门单独运作是不现实的;必须进行“一体化”操作。
皮教授介绍,在国外都是由专业社工来进行,我们也应培养专业人士来做。独立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他们已由法律赋予其职责:从接手矫正工作,到为其寻找新的监护家庭,进行监护人转移等帮教工作,乃至提供心理咨询辅导,都由其全方位完成。有关部门还经常对社工的工作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问题,社工将依法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作为一个靠职业业绩和道德口碑“吃饭”的社工来说,他没必要为你冒那个险。况且国外的社工,都实行“人盯人”战术,从帮教到缓刑后的福利救济等,都是全方位的,绝对不是给“法官当拐棍”,甚至不仅局限于刑法领域。
我们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同时又是由非执业人员承担非职业操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有切实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理。
独立《少年法》必须出台
调查显示,很多家长不让孩子就读工读学校,也是禁不住利益诱惑,既然孩子不愿上学,就不再尽抚养之职,干脆让其干活挣钱,这其实是家长本身的失职。要想有效遏制青少年犯罪,必须对这些行为进行一体化考虑(比如家长不尽监护人职责要承担哪些责任和处罚)。
从立法上看,皮教授认为,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在世界上众多的大国中,我国是唯一一个没有一部独立的《少年法》的国家,对未成年人基本运用比照成人法律。我们现在虽然颁布了两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根本无可操作性,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而他们本应是实体法的。但现在来看,它们既不是实体法,同时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因此严格地讲,这部法律根本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少年法律。
皮艺军教授介绍说,一部真正的《少年法》,应该具备三要素: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也是组织法,才可以操作。实体法解决的是犯什么罪?判多少年?送何地执行(社区?少管所?监狱)等问题;程序法解决的则是由谁来受理此案件?(检察院有少年起诉科检察科,法院也有相关部门):检察院能否暂缓起诉?法院能否暂缓判决等?或者干脆“转向处理”,或非监禁处罚等;组织法是指公检法司等部门都应设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相关机构,国外既有专门的少年警察,也有专门的少年监狱(严禁把少年犯和成人犯混押);这些都是我们所应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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