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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大学生考教师资格证被拒门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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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5-5-18 |
2005-05-18 南京日报 记者 倪艳
【南京日报报道】 一名优秀的大学毕业生,干的是教师的活,却因为是聋人,连报考教师资格证的资格都没有,致使其无法改变“临时工”的身份。昨日,这位名叫陈瑜的聋人用纸笔向记者讲述了她的心酸经历。
今年28岁的陈瑜,生下来时是个健康漂亮的女孩。可惜,3岁半时因打针导致耳聋。为了改变自己的命运,陈瑜发奋读书,并从南京市聋人学校考入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在校期间,她曾获奖学金,还积极要求进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曾代表学校出访日本、美国。2002年6月,她如愿拿到大专文凭。毕业后,陈瑜一心想做一名教育工作者。2003年2月,她成为南京市聋人学校的一名临时工。由于她热爱特殊教育工作,能结合聋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教学,成为老师的得力助手,现在主要担任一年级的双语教学工作。但由于没有教师资质,学校不能正式聘用她。2004年底,陈瑜到教育部门报名,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但因为是聋人被拒之门外。
陈瑜说,这件事深深地刺痛了她。她本来以为,只要自己努力,就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可现实太残酷了。陈瑜告诉记者,原来,她是很多聋人的榜样,可现在不少聋人说:“从结果看,陈瑜连基本的工作都没有解决,我们又何必费这么大的劲呢?还有什么值得去努力的啊?”为了和命运抗争,陈瑜曾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没有结果。
对此,市残联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照理说,残疾人应该专门有一个特殊的教师资格考试,可现在国家没有出台这方面规定。但从情理来讲,如果残疾人有教师的从业能力,应该给他们平等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机会。其实,我市就有一些有教师资格证的残疾老师,他们已经在特殊教育岗位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如市盲校的教导处主任张贵健、市聋人学校的张晓华老师、南京工业大学的陆小华博士生导师等。
为何有些残疾人能有教师资格证,陈瑜却被拒之门外呢?昨日,记者来到市教育局采访。该局人事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教育部规定,报考教师资格证的人必须体检合格,陈瑜的听力不过关,当然不能报考。张贵健、张晓华等人都是在2002年我市开始搞教师资格认定之前参加工作的。当时他们参加的是过渡认定,所以就对他们特事特办了。从2002年开始,我市新进老师全部都需考教师资格证,所以,按照规定,陈瑜就不能参加考试。
我市法律界有关人士表示,《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不得歧视残疾人的内容。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第三十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一个部门的规定,其法律效力显然小于国家的法律。所以,教育部门应该给予残疾人报考教师资格证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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