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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助学金发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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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加入时间:2006-3-27 |
为了落实市人民政府为残疾人办实事的安排意见,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的职业能力和就业层次,使更多的残疾人适应现代化生产方式对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的要求,鼓励残疾人求知进取,学有所成,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1995]第45号令)的有关规定,设立天津市残疾人高等教育助学金,使我市高层次的残疾职业教育与培训得以更快的发展。
一、适用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未就业、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接受适合本人自身条件的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
二、助学金发放标准和办法
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未就业残疾学生,每人每年申领助学金800元。
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学业结束后,一次性申领1000元的助学金。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待业、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凭毕业证可一次性申领1000元助学金。
三、申领办法
接受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未就业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年度学费收据、录取通知书(或本学年学习成绩报告单)及户口所在区县残联开据的未就业证明,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残疾人高等教育助学金。
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待业、在职(含下岗、转岗)的残疾人凭毕业证书、本人残疾人证,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申请领取残疾人高等教育助学金。
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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